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09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杭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总经理助理、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杭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总经理助理、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与公司劳务项目的对接、经手税金和劳务款等职务便利,将共计726456.89元税金、税金管理费、劳务款、备案农民工保证金占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赌博等,至今尚有526456.89元无法偿还。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8年10月12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委托书、劳动合同、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领付款凭证、借条、还款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汪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虞红平
2019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6717****)。
2.侦查卷5册、补充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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