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丁某某(绰号“龙哥”“阿龙”“光头”),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路**号。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1月13日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左右至2016年2月左右,被告人丁某某与他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丁某某全面负责赌场管理并雇佣屈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负责向参赌人员发放赌资、记账等,又由屈某某安排何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安排张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茶水、打扫卫生等,在江苏省常熟市“世贸世纪尚城”14幢102室等地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5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在上述地点,根据上述分工,组织金某某、贡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当日,查实赌资共计人民币7万元;
2015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在上述地点,根据上述分工,组织王某某、陈某乙、贡某某等人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当日,查实赌资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
被告人丁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该笔犯罪事实。
2020年2月6日,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临时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 证人屈某某、贡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丁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杰
2020年2月7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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