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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刘某付诈骗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丁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常德市武陵区**街**巷**号**组,现住地**。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2月1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10月11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行为,2019年10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9日再次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付,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现住地**。因犯诈骗罪,分别于2013年7月26日、2015年1月20日、2017年8月28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行为,2019年10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刘某付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丁某、刘某付、同案人胡某某(另案处理),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物流APP,在本市武陵区**宾馆、**社区租房等地通过上述物流APP发布虚假货源信息来获取货车司机信息并从中物色作案对象,冒充货运信息部物流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害人,谎称为其介绍、安排货运生意,以收取信息费、装卸费、运费差价等名义要求被害人加微信后转账。被告人丁某、刘某付通过上述方式骗取新疆、西藏、河南等地的被害人王某某、冯某某等10人共计人民币99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丁某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200元。

2、2019年9月4日,被告人丁某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800元。

3、2019年9月4日,犯罪嫌疑丁某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800元。

4、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刘某付在经被告人丁某同意后借用其手机,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1200元。

5、2019年9月9日至9月10日,被告人刘某付在经被告人丁某同意后借用其手机,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昝某某人民币800元。

6、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丁某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800元。

7、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付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00元。

8、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付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缪某某人民币1200元。

9、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刘某付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500元。

10、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某付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次某某人民币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自愿退还赃款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通话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丁某、刘某付及同案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电子勘验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刘某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刘某付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且在部分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思敏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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