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检一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丁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乡**村。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5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9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0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成某与被害人单某某(男,殁年63岁)均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打零工。2019年5月13日6时许,二人因在该镇天恒大街钱柜网吧门前争抢货车卸车劳务时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丁成某将单某某摔倒,致单某某头部磕撞到地面,丁成某又脚踢单某某后逃离现场。单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单某某符合生前摔倒枕部着地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在黑龙江省宾县将准备投案的被告人丁成某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血迹照片;
2.书证哈尔滨市急救中心院外病案记录、户籍证明等;
3.证人周某某、姜某、谢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丁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6.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阳
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附:
1. 被告人丁成某现羁押于道外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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