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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盗窃案)_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丁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2015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 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路经惠东县大岭街道惠东大道****号****店门前时,盗窃被害人贺某某一辆黑色电动车。事后,丁某把盗来的该辆电动车以280元人民币卖给在大岭镇收废品的韦某某。2020年8月16日4时许,被告人丁某从平山西枝江广场徒步经过惠东县公安局附近时,看到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银色小轿车的副驾驶室后座车门没关好,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5800多元。2020年8月20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华侨城***商场旁****酒馆旁抓获被告人丁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丁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思益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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