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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余某等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公诉刑诉〔2017203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021966********,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652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7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绰号二红,女,198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0********,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66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7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牛立忠,绰号牛老三,男,196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3********,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652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7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海涛,男,198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0********,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652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7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波,女,197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组。因涉嫌诈骗于2016710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81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8********,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78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3********,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组。因涉嫌诈骗于201672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9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3********,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号。200692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诈骗于201652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7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7********,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小区****楼。因涉嫌诈骗于20168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98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2016118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5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6102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111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20161129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6102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111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20161118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余某、牛立忠、李海涛、杨波、张某甲、王某甲、梁某甲、李某甲、任某某、王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71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1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3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4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5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6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29日、20176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10月份以来,在绥化市北林区**街南地块**号地动迁过程中,被告人丁某某、余某采取使用虚假房照的手段,骗取政府回迁楼房予以出售,继而骗取国家补偿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10月份左右,丁某某伙同余某以19万元钱的价格从赵某甲手里购买两套待回迁平房(一套姓名景某某面积25.59平方米铁路照房屋,无照房屋面积21平方米;另一套姓名张某乙有铁路照房屋面积41.67平方米,无照房屋面积27.3平方米);13.8万元钱的价格从赵某乙手里购买一套待回迁平房(有木材综合加工厂照房屋面积25平方米,木材加工厂房照房屋面积24.90平方米,无照房屋面积16.74平方米),同时从尚某某手上以2700/平米左右的价格购买一套待回迁平房(有地方照房屋面积24.80平方米、无照房屋面积20.23平方米)。肖某某找到丁某某欲购回迁楼房,后丁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伪造的铁路《成本价、标准价购(集资)房使用凭证》(用从赵某甲购买的景某某的无照房屋21平方米,持证人景某某),丁某某、余某将伪造的假证和景某某姓名面积25.59平方米铁路照、赵某乙姓名的面积25平方米木材综合加工厂房照、尚某某的24.80平方米地方房照、尚某某面积20.23平方米无照房屋测绘拼凑。后伪造肖某某与景某某、赵某乙、尚某某的房屋买卖协议、绥化日报登报声明,并以肖某某充当回迁户与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号0**,动迁号D**B**D**,回迁到**小区**号楼**单元**室,面积115.91平方米的楼房。201510月份,肖某某支付丁某某现金购房款370,912.00元钱后在绥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回迁入住手续。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10.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42,961.07元。

2201510月份左右,丁某某伙同余某以19万元钱的价格从赵某甲手里购买两套回迁平房(一套景某某姓名面积25.59平方米铁路照房屋,无照房屋面积21平方米,另一套张某乙姓名有铁路照房屋面积41.67平方米,无照房屋面积27.3平方米)。以35.5万元钱的价格从孙某甲手里购买两套回迁房(孙某甲名字铁路集资房照房屋面积41.67平方米,孙某乙名字铁路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房照房屋面积26平方米,无照仓房面积22.44平方米。另一处张某戊姓名铁路集资房照面积41.67平方米房屋,崔某甲姓名铁路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房屋面积26平方米,无照仓房面积21.42平方米)。201511月份。刘某甲找到丁某某想买回迁房,后丁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伪造的铁路《成本价、标准价购(集资)房使用凭证》(使用张某乙无照房屋面积27.3平方米伪造相同面积的张某乙姓名假证),丁某某伙同余某将伪造的假证和孙某甲名字面积41.67平方米铁路集资房照、张某乙姓名面积41.67平方米铁路照进行拼凑。后分别伪造刘某甲与孙某甲、刘某甲与张某乙的房屋买卖协议、绥化日报登报声明,并以刘某甲充当回迁户与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号0**,动迁号D**D**,回迁到**小区**号楼**单元**室、面积114.87平方米的楼房。20151113日,刘某甲支付丁某某现金购房款38.6万元钱后在绥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回迁入住手续。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13.6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55,849.38元。

3201510月份左右,丁某某伙同余某以35.5万元钱的价格从孙某甲手里购买两套回迁房(孙某甲名字铁路集资房照房屋面积41.67平方米,孙某乙名字铁路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房照房屋面积26平方米,无照仓房面积22.44平方米。另一处张某戊姓名铁路集资房照面积41.67平方米房屋,崔某甲姓名铁路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房屋面积26平方米,无照仓房面积21.42平方米)。以46.5万元钱价格从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手里购买多套回迁房(其中赵某丙姓名的地方老式白皮房照面积25平方米房屋)。201511月份左右。张某丙出面替张某丁找到丁某某想买回迁房,后丁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伪造的铁路《成本价、标准价购(集资)房使用凭证》(使用崔某甲铁路临建照房屋面积26平方米伪造相同面积的崔某甲姓名假证)。丁某某伙同余某将伪造的假证和张某戊姓名面积41.67平方米铁路集资房照、赵某丙姓名面积25平方米地方老式白皮房照、张某乙和孙某甲两处仓房相加测绘面积43.86平方米进行拼凑。后分别伪造张某丁与崔某甲、张某丁与赵某丙、张某丁与张某戊的房屋买卖协议、绥化日报登报声明,并以张某丁充当回迁户与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号0**,动迁号D**,回迁到**小区**号楼**单元**室、面积117.45平方米的楼房。20151110日,张某丙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给丁某某的账号汇款341,605.00元钱。张某丙出面替张某丁在绥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回迁入住手续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0.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2045.77元。

4201511月份左右,动迁户陈某甲在动迁办公室办理回迁手续时,其挑选的回迁楼房是面积77.04平方米的**小区****单元**室,但其动迁房只有木材综合加工厂房照房屋40平方米,面积不足,需补交面积补差款14.8万元。丁某某收取陈某甲补交的14.8万元面积补差款后,将其之前收购的孙某乙平房当中的26平方米的无照房屋,伪造相同面积的孙某乙姓名的假铁路小本房照,用于陈某甲回迁档案中。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3.1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2998.58元。

5201511月份,丁某某以6万元购买动迁号A**号姜某甲(主房有地方房照面积为26.20平方米,中间搭建无房照约10平方米,无房照门市房约60平方米)的动迁房;20161月份丁某某以27万元购买动迁号A**号季某甲(主房有地方房照面积为40.37平方米、主房前面两处无房照车库大约为110平方米)的动迁房;余某以11万元购买动迁号A**刘某乙(主房有地方房照面积为34.44平方米、中间搭建无房照面积19平方米左右、一处院落)的动迁房屋;20162月份袁某某找到丁某某想买两处回迁楼房,丁某某、余某用动迁号A**号姜某甲有地方房照面积为26.20平方米,用动迁号A**号刘某乙有地方房照面积为34.44平方米(已过户陈某乙),无房照搭建的19平方米房屋以测绘方式按1:0.5回迁,用动迁号A**号季某甲有地方房照面积为40.37平方米(已过户陈某乙),伪造姜某甲与陈某乙的房屋买卖协议,由陈某乙(袁某某妻子)充当回迁户与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号3**,动迁号A**A**A**号),回迁**小区****单元**室,面积114.87平方米;丁某某、余某用动迁号A**号季某甲无房照车库约110平方米,编造季某乙名通过他人购买伪造假的小本铁路《成本价、标准价购(集资)房使用凭证》房照,面积36.25平方米,按照1:1回迁,及编造季某乙名通过他人伪造假的小本铁路《成本价、标准价购(集资)房使用凭证》房照,面积85.8平方米,按车库11.2回迁,由袁某某充当回迁户与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号1**,动迁号A**-1号),回迁**小区****单元**室,面积121.93平方米;袁某某在丁某某、余某处购买的这两套回迁楼房共给丁某某名下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汇734,080.00元买房款。被告人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51.07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208974.9元。

6201510月份左右,被告人丁某某伙同余某以25万元钱的价格从周某某手里购买一套回迁平房(地方照47.39平方米房屋,无照的车库面积38.62平方米,无照的鸽子房面积50平方米,无照偏厦子面积19.15平方米,鸽子笼面积100平方米)。201510月份。田某甲找到丁某某想买回迁房,后丁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伪造的两份铁路《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分别是王某丙姓名面积38.62平方米(使用的周某某无照的车库面积38.62平方米)、王某丙姓名面积69.15平方米(使用周某某无照的鸽子房面积50平方米,无照偏厦子面积19.15平方米拼凑面积做的假证)。丁某某伙同余某将两份伪造的假协议书和周某某面积47.39平方米地方照进行拼凑。后分别伪造田某甲与周某某、田某甲与王某丙的房屋买卖协议、绥化日报登报声明,并以田某甲充当回迁户与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号3**,动迁号A**,回迁到**小区**号楼**单元**室,面积163.75平方米的楼房。201643日,田某甲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给丁某某的账号汇款53.5万元,并在绥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回迁入住手续。被告人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57.747平方米,价值人民币236,273.58元。

7201510月份左右,丁某某伙同余某以28.8万元钱的价格从刘某丙手里购买一套回迁平房(地方照房屋面积25.27平方米,无照车库面积77.72平方米,无照房屋面积24.60平方米,仓房16平方米)。20164月份。刘某丁找到丁某某想买回迁房。后丁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伪造的《成本价、标准价购(集资)房使用凭证》(用刘某丙的77.72平方米的无照车库和16平方米无照仓房拼凑的刘某戊81.15平方米)。丁某某伙同余某直接将假房照单独建档。伪造刘某丁与刘某戊的房屋买卖协议、绥化日报登报声明,并以刘某丁充当回迁户与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号3**,动迁号A**-2,回迁到**小区**号楼**单元**室、面积121.93平方米的楼房。2016410日,刘某丁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给丁某某的账号汇款341,404.00,并在绥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回迁入住手续。被告人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60.862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249,020.74元。

82016327日,卞某甲、卞某乙父子找到丁某某想买回迁房,经协商,丁某某以51万元价格将**小区****单元**室面积162.01平方米的回迁楼房卖给卞某乙,卞某乙给丁某某妻子李某乙汇款51万元。之后卞某乙在绥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回迁入住手续。201643日,丁某某伙同余某以29万元钱的价格从李某丙手里购买一套回迁平房(木材综合加工厂房照房屋面积34.02平方米,无照房屋面积51.75平方米,无照房屋面积48.96平方米)。后丁某某、余某使用两本假照来顶李某丙的面积51.75平方米无照房屋、面积48.96平方米无照房屋。两本假照分别是赵某己木材综合加工厂面积60平方米房照、朱某甲木材综合加工厂面积71平方米房照,后丁某某伙同余某用赵某己、朱某甲假房照与李某丙的面积34.02平方米的木材厂照拼凑。分别伪造卞某乙与朱某甲、卞某乙与李某丙、卞某乙与赵某己的房屋买卖协议、绥化日报登报声明,并以卞某乙充当回迁户补签了与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号3**,动迁号D**)。被告人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71.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292,544.40元。

92016317日,被告人丁某某伙同余某通过梁某甲以33万元钱的价格从马某甲手里购买一套回迁平房(地方照房屋面积39.6平方米,铁路临建照面积19.5平方米房屋,无照房屋面积19平方米,无照车库面积103平方米)。20163月份,丁某某又以2800元钱/平方米的价格从于某甲手上购买一套回迁房(地方房照房屋面积29.72平方米)。2016329日,孙某丙找到丁某某想买回迁房,后丁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伪造的张某己85.6平方米铁路《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用马某甲面积103平方米无照车库伪造)。丁某某伙同余某将伪造的假协议书和于某甲面积29.72平方米地方照进行拼凑。伪造孙某丙与于某甲、孙某丙与张某己的房屋买卖协议、绥化日报登报声明,并以孙某丙充当回迁户与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号3**,动迁号A**A**-2,回迁到**小区****单元**室面积123.18平方米的楼房。2016329日,孙某丙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给丁某某的账号汇款416,800.00,并在绥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回迁入住手续。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51.36平方米,价值人民币210,140.98元。

102016317日,被告人丁某某伙同余某以33.6万元钱的价格从马某甲手里购买一套回迁平房(地方照房屋面积39.6平方米,铁路临建照面积19.5平方米房屋,无照房屋面积19.95平方米,无照车库面积103平方米)。20163月份。赵某庚通过中介找到丁某某想买回迁房,后丁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伪造的铁路《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用临建房屋19.5平方米和仓库19.95平方米拼凑出面积39.45平方米的房屋,用地人张某己)。伪造张某己与王某丁(赵某庚女儿)房屋买卖协议、绥化日报登报声明,并以王某丁充当回迁户与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号3**,动迁号A**,回迁到**小区**号楼**单元**室,面积76.85平方米的楼房。2016323日,赵某庚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给丁某某的账号汇款27.4万元钱后,在绥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回迁入住手续。被告人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19.72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82708.70元。

1120162月份左右,被告人丁某某伙同余某以12万元钱的价格从崔某乙手里购买一套回迁房(地方房照房屋面积24平方米平房,无照房屋面积32.5平方米,无照仓房面积8.21平方米,无照木棚面积7.63平方米)。以15万元钱的价格在年某某手里购买一套回迁房(有照房屋面积40.37平方米,无照车库面积18.7平方米,无照偏厦子面积8.47平方米)。2016228日。杨某甲找到丁某某、余某想买回迁房,后丁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伪造的铁路《成本价、标准价购(集资)房使用凭证》(用崔某乙32.5平方米无照房屋和8.21平方米的无照仓房合起来拼凑出面积38.5平方米的房屋,用地人赵某辛)。伪造曲某某(杨某甲母亲)与崔某乙、曲某某与赵某辛房屋买卖协议、绥化日报登报声明,并以曲某某充当回迁户与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号3**,动迁号A**A**,回迁到**小区**号楼**单元**室,面积76.71平方米的楼房。2016228日,杨某甲丈夫李某丁使用农行账号给丁某某转账13.5万元,齐某甲(杨某甲弟媳)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给丁某某的账号汇款10万元钱。曲某某后在绥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回迁入住手续。被告人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19.2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80,716.98元。

1220162月份左右,动迁户张某庚、张某辛父子办理一处房产回迁时,将自家的另外两处房产(孙某丁名字地方照房屋面积39.81平方米,无照房屋面积41.34平方米。另一处房屋有照面积30平方米,无照房屋面积21.84平方米)以32.5万元钱的价格卖给丁某某和余某。20164月份左右,单某甲找到丁某某、余某想购买回迁房,后丁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伪造的孙某戊名字面积116.88平方米的铁路《成本价、标准价购(集资)房使用凭证》(用张某庚无照车库面积143.96平方米制作)。丁某某、余某伪造单某甲与孙某戊的房屋买卖协议、绥化日报登报声明,并以单某甲充当回迁户与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号3**,动迁号B**-1,回迁到**小区**号楼**单元**室,面积117.08平方米楼房。201648日,单某甲支付丁某某、余某共计40.9万元房款。后单某甲在绥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回迁入住手续。被告人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75.94平方米,价值人民币310,710.78元。

1320162月份左右,动迁户张某庚、张某辛父子办理一处房产回迁时,将自家的另外两处房产(孙某丁名字地方照房屋面积39.81平方米,无照房屋面积41.34平方米。另一处房屋有照面积30平方米,无照房屋面积21.84平方米)以32.5万元钱的价格卖给丁某某和余某。20163月份左右,陈某丙找到丁某某、余某想购买回迁房,陈某丙支付丁某某、余某现金3万元钱,用农行账号转账给丁某某30万元钱,共计33万元房款。后丁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伪造的孙某戊名字面积55.46平方米的铁路《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用张某庚无照车库剩余面积27.08平方米和张某庚另一处有照房屋面积30平方米相加制作)。丁某某、余某伪造陈某丙与孙某戊的房屋买卖协议、绥化日报登报声明。2016411日,丁某某、余某以陈某丙充当回迁户与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号3**,动迁号B**,回迁到**小区**号楼**单元**室,面积95.75平方米楼房。后陈某丙在绥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回迁入住手续。被告人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27.73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16274.39元。

1420162月份左右,动迁户张某庚、张某辛父子办理回迁时,以一处房产(张某辛名字地方照面积38平方米、无照车库面积143.96平方米,无照房屋面积39平方米,无照房屋26平方米,有照和无照房屋相加是249.31平方米)回迁两处楼房,分别是**小区**号楼**单元**室和**室,面积分别82.91平方米。同时将自家的另外两处房产(孙某丁名字地方照房屋面积39.81平方米,无照房屋面积41.34平方米。另一处房屋有照面积30平方米,无照房屋面积21.84平方米)以32.5万元钱的价格卖给丁某某和余某,20164月在办理张某辛回迁时,丁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伪造的两本吴某某名字的铁路《成本价、标准价购(集资)房使用凭证》(使用张某庚无照房屋面积39平方米、无照房屋26平方米、孙某丁无照房屋面积41.34平方米,无照房屋21.84平方米)分别是吴某某名字56.35平方米和吴某某名字71平方米的假证。丁某某伙同余某伪造张某辛与吴某某的房屋买卖协议、绥化日报登报声明,后找到张某辛与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号3**,动迁号A**)。后张某辛在绥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回迁入住手续。被告人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63.67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266,995.01元。

152016年3月24日,张某壬以39.5万元的价格从丁某某手里购买**小区**栋**单元**室,面积121.93平方米的回迁楼房。丁某某伙同余某花19.7万元购买李某戊的一处动迁平房(有照面积26.88平方米),后将李某戊的无照房屋伪造一本李某己姓名、面积61.89平方米的假铁路小本房照,以张某壬充当回迁户与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告人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30.94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26,612.40元。

1620161月份,丁某某、余某以21.5万元购买动迁号A**赵某辛(有地方房照面积为33.2平方米、中间搭建及前门房车库无照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动迁平房;余某以17万元购买动迁号B**田某乙(有地方房照面积为25.55平主米、中间搭建无房照面积25平方米左右、前门房车库无照面积40平方米左右)的动迁房屋;丁某某、余某以10.5万元购买动迁号B**谢某某(有地方房照面积为24.95平主米、前门房无照面积30平方米左右)的动迁房屋。20162月份贾某某的母亲张某癸找到丁某某欲买回迁楼房,丁某某、余某用动迁号A**赵某辛有地方房照面积为33.20平方米(已过户贾某某),用B**田某乙家前门房无房照的车库,以田某乙姓名通过他人购买伪造假的小本铁路《成本价、标准价购(集资)房使用凭证》房照,面积42.20平方米,按车库11.2回迁;用动迁号B**谢某某有地方房照面积为24.95平方米(已过户贾某某),谢某某家无照房屋以测绘方式按10.5回迁,测绘面积28.98平方米。伪造赵某辛、田某乙和贾某某的房屋买卖协议,并以贾某某充当回迁户与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号2**,动迁号A**B**-1B**),回迁**小区****单元**室,面积117.08平方米,贾某某共往丁某某妻子李某乙邮政卡存入374,656.00元,并在绥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回迁入住手续。被告人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25.32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03,597.54元。

1720161月份丁某某、余某以14.6万元购买动迁号D**毕某甲(有地方房照面积为42平方米、搭建无房屋面积30平方米左右)的动迁平房;以17万元购买动迁号B**高某甲(有地方房照面积为31.50平主米、中间搭建无房照面积30平方米左右、前门房车库无房照面积30平方米左右)的动迁房屋。20163月份,罗某甲找到丁某某欲买两个回迁楼房。丁某某、余某用动迁号B**高某甲有地方房照面积为31.50平方米,用高某甲家中间搭建无房照房屋,通过他人用假名高某乙购买假铁路《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面积25.08平方米,用D**毕某甲家搭建无房照房屋通过他人用假名毕某乙,面积20.36平方米购买假的铁路《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伪造高某甲、高某乙、毕某乙和罗某甲儿子罗某乙的房屋买卖协议、并以罗某甲儿子罗某乙充当回迁户与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号3**,动迁号B**D**-1),回迁**小区****单元**室,面积76.40平方米;丁某某、余某用D**毕某甲有地方房照面积为42平方米,用动迁号D**高某甲家前门房无房照的车库,用假名高某乙通过他人购买伪造假的铁路《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房照,按车库11.2回迁,面积20.36平方米。伪造毕某甲、高某乙和罗某甲嫂子韩某甲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并以韩某甲充当回迁户与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号2**,动迁号D**B**-1),回迁**小区****单元**室,面积77.04平方米;这两套回迁楼房罗某甲共往丁某某建行卡存入55.25万元。罗某乙、韩某甲在绥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回迁入住手续。被告人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40.24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68,729.95元。

18201511月份丁某某、余某以23.4万元购买动迁号A**张某子(有地方房照面积为27平方米,主房西侧有个房屋、前门市房两侧是车库、中间搭建房屋这些房屋都无房照面积130平方米左右)的动迁平房。20161月份,罗某丙找到丁某某欲买回迁楼房,丁某某、余某用动迁号A**张某子有地方房照面积为27平方米(已过户罗某丙),用A**张某子家前门房无房照的车库,用张某子的名通过他人购买伪造假的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面积72.67平方米,按车库11回迁,用张某子家无照房屋以测绘的方式10.5回迁,测绘面积59.09平方米。伪造张某子和罗某丙的房屋买卖协议,并以罗某丙充当回迁户与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号1**,动迁号A**),回迁**小区****单元**室,面积115.91平方米;这套回迁楼房罗某丙共往丁某某信用社卡存入405,000.00元。并在绥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回迁入住手续。被告人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36.335平方米,价值148,665.74元。

19丁某某、余某以27万元收购了动迁号是A**席某某(有照面积40.37平方米,无照房屋两处面积分别是78.51平方米和36.18平方米)的动迁平房。2016321日,王某戊以49.67万元的价格从丁某某处购买**小区****单元**室,面积为160.23平方米。丁某某和余某将席某某家一处78.51平方米无照平房,伪造了一份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按1:1回迁;将另一处36.18平方米无照平房,伪造了一个铁路集资小本房照,按1:1.2回迁,有照40.37平方米房屋按1:1回迁,凑够了王某戊要购买的回迁楼房的面积,以王某戊充当回迁户与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号3**,动迁号A**)。被告人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60.963平方米,价值人民币249,431.94元。

202016年3月,丁某某、余某以14.6万元钱价格从张某丑(李某庚儿媳)手上购买一处动迁平房(李某庚姓名地方照,房屋面积25.17平方米,无照面积50平方米,无照砖棚5平方米)。后购买伪造的姓名李某辛、面积50.94平方米的铁路集资房照(使用李某庚无照房屋面积)。丁某某、余某将李某庚名字面积25.17平方米房照和伪造的李某辛面积50.94平方米铁路集资照进行拼凑。2016年4月5日,解某某找到丁某某以现金245000元钱的价格购买**小区**栋**单元**室,丁某某以解某某充当回迁户与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编号3**,动迁号B**),解某某回迁到**小区**栋**单元**室面积76.85平方米楼房。被告人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25.47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06,798.00元。

2120161月份,丁某某、余某以21.5万元的价格购买动迁号为A**赵某辛的平房(有地方房照面积为33.2平方米,院中间搭建及前门房车库无照面积90平方米左右)丁某某将赵某辛家中间搭建无照车库及房屋并用赵某辛名下购买伪造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面积为87.3平方米,按1:1.2回迁(征收档案号2**,动迁地号A**-1)回迁至绥化市**小区****单元**室面积为121.94平方米,余某将此回迁楼房以每平方米3200元价格卖给宫某甲,宫某甲父亲宫某乙陆续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打入丁某某农村信用社账户内买房款390208元。被告人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52.38平方米,价值214,314.34元。

2220163月份,丁某某、余某以10万元价格购买动迁号为B**陈某丁平房(有照面积24.72平方米,无照面积20平米左右)又以114600元价格购买动迁号A**史某甲平房(有照面积40.95,无照面积15平方米左右)丁某某将陈某丁无照面积用假名“朱某乙”购买伪造的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面积为34.4平方米,用陈某丁家地方房照24.72平方米和史某甲家地方房照40.95平方米加上伪造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34.4平方米按1:1回迁(征收档案号3**号,动迁地号A**B**)回迁至绥化市**小区****单元**室面积为101.29平方米,将此回迁楼房以每平米3200价格卖给李都壬,李某壬将买房款汇入丁某某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共计324128元。被告人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17.2平方米,价值70,374.32元。

2320161月份,丁某某、余某以17万价格购买动迁号为B**田某乙平房(有地方房照面积25.5平方米,无照面积50多平米左右),在20163月份,丁某某、余某以11万价格购买动迁号A**刘某己平房(有照面积23.6,无照面积29平方米左右)丁某某将刘某己家无照面积用刘某己父亲刘某庚的名字购买伪造的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面积为29平方米,用田某乙家有照面积25.5平方米和刘某己家房照23.6平方米加上伪造 的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29平方米按1:1回迁(征收档案号3**号,动迁地号B**A**)回迁至绥化市**小区****单元**室,面积为85.83平方米,丁某某、余某将此回迁楼房以每平米3250价格卖给王某己,王某己姐姐王某庚将买房款的2万元定金及剩余买房款258947.5元汇入丁某某农村信用社账户内。被告人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14.5平方米,价值60,799.81元。

24**街居民李某癸、李某子叔侄的平房中无照面积较大,在回迁过程中二人要求回迁二套45平方米的回迁楼房,丁某某以收购的邢某某、王某辛二栋25平方米左右的平房,分别以李某癸、李某子名义回迁二套45平方米的**小区期房,将李某癸、李某子的平房置换到自己手中,然后丁某某伪造二本姜某乙名面积为21.1平方米、50.05平方米的铁路小本房照,用于回迁**小区****单元**室,面积为102.33平方米,并以34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某乙。被告人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40.58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66,034.29元。

2520163月份,丁某某、余某以153700元价格购买动迁号为D**史某乙平房(有照地方房照面积25.6平方米和有照绥化木材综合加工厂白皮房照面积30平方米左右),丁、余二人将史某乙家地方房照面积25.6平方米,和动迁号A**-3无照房屋用“李某丑”名字购买伪造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面积71.06平方米1:1回迁至绥化市**小区****单元**室面积为95.75平方米(征收档案号3**,动迁地号B**),丁、余二人将此回迁楼房以30万价格卖给程某某,程某某将买房款汇入丁某某农村信用社账户,被告人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35.53平方米,价值148,980.49元。

262016年3月15日,丁某某、余某以12万元钱的价格从佟某甲(佟某乙女儿)手上购买一处回迁平房(有照面积25.25平方米,无照房屋面积31.41平方米,无照煤棚5.28平方米,无照仓房8.14平方米)。同时从年某某手上以8万元钱价格购买一处回迁平房(地方照房屋面积40.37平方米,无照面积27.82平方米,棚厦7.99平方米)。后丁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伪造刘某辛姓名、面积35.64平方米的铁路临建协议(使用佟某乙无照房屋面积)。2016年3月20日左右,王某壬找到丁某某想购买回迁楼房**小区**栋**单元**室。丁某某、余某用佟某乙25.25平方米的地方房照、年某某40.37平方米的地方房照、刘某辛35.64平方米铁路临建照拼凑。2016年3月29日王某壬以农行转账方式给丁某某账号转账33万元钱购房款。丁某某让王某壬、齐某乙充当回迁户与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编号3**,动迁号A**、A**-1)。王某壬、齐某乙回迁到**小区**栋**单元**室面积101.29平方米楼房。被告人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17.82平方米,价值人民币72,911.06元。

272015年9月,丁某某伙同余某以现金20.5万元钱的价格从李某寅手上购买一处回迁平房(有照面积37.55平方米,无照房屋面积63.95平方米)。2015年11月,丁某某以现金8.5万元钱价格从韩某乙手上购买一处回迁平房(有照面积31.50平方米,无照车库面积26平方米)。2016年1月,刘某壬通过**中介找到丁某某购买**小区**栋**单元**室。丁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领刘某壬、韩某乙到房产处将韩某乙名下31.50平方米房屋过户到刘某壬名下。丁某某又通过他人购买伪造刘某癸姓名、面积26平方米铁路临建照(使用刘某壬26平方米无照车库)。丁某某伙同余某用李某寅面积63.95平方米无照房屋测绘和刘某壬名下面积31.50平方米地方房照、刘某癸名字面积26平方米铁路临建照拼凑。2016年2月,刘某壬使用母亲王某壬名字邮政银行账户将购房款301620元钱汇到丁某某妻子李某乙账户。丁某某让刘某壬以回迁户身份与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编号1**,动迁号A**-1、B**)。刘某壬回迁到**小区**栋**单元**室面积94.1平方米楼房。被告人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15.6平方米,价值人民币65,412.20元。

282015年12月,丁某某伙同余某以4.3万元钱的价格从刘某子(王某癸儿媳)手上购买一处41平方米无照动迁平房。2016年1月1日以现金13万元钱的价格从闫某某手里购买一处动迁平房(有照面积36.18平方米,无照房屋面积28平方米)。丁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伪造王某子姓名面积41.67平方米铁路集资房照,刘某丑姓名面积36.8平方米铁路临建协议房照(使用刘某子无照房屋和闫某某无照房屋)。2016年1月,丰某某替于某乙出面通过中介找到余某以30万元钱左右的价格购买**小区**栋**单元**室。丁某某、余某使用闫某某36.18平方米房照、王某子42.67平方米铁路集资照、刘某丑36.8平方米铁路临建协议拼凑。让于某乙充当动迁户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号1**,动迁号A**、D**),回迁到面积94.1平方米的**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39.235平方米,价值164,515.89元。

2920164月初,权某某在丁某某处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小区****单元**室,面积115.91平方米的楼房。丁某某和余某用以30.8万元收购的动迁号为B**的李某卯的平房回迁,因面积不足,丁某某把李某卯家无照房屋面积以张某寅的假名,伪造两份面积分别为48平方米、25.13平方米的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与主房房照(33平方米)加在一起,让权某某充当动迁户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号3**,动迁号B**)。被告人丁某某、余某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41.365平方米,价值169,246.13元。

二、201511月份以来,在绥化市北林区**街南地块**号地动迁过程中,被告人李海涛、牛立忠采取使用假房照的手段,骗取政府回迁楼房予以出售,继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有以下犯罪事实:

120151231日,武某某和高某丙欲购买**小区****单元**室和**室,均是161.04平方米的房子,价格是91万元,每平方米2800元左右,被告人李海涛收取了5万元的定金,几天后,李海涛经李某甲联系花了44万元从A**号金某甲的手里收购了一套回迁平房, 2016111日,李海涛让业务员王某丑领高某丙和金某甲及金某甲的家人一起去绥化市房产大厦办理房照过户手续,牛立忠按照这个平房的无照房屋面积找人制作了二份铁路白皮房照(临时占用铁路土地协议书),2016119日,武某某和高某丙到动迁办签署了回迁协议,为规避回迁房屋不允许超过120平方米的政策规定,丁某某和余某就把每户分成二户签,武某某签署****单元**室,81.04平方米,**-180平方米;高某丙签署****单元**,81.04平方米,**-1,80平方米。仅这二处楼房,李海涛和牛立忠使用虚假铁路白皮房照,骗取回迁楼房面积142.882平方米,价值584,605.99元。

220163月初,王某寅通过五八同城上**房屋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联系,到公司和李海涛面谈后,选定**小区****单元**室,162.01平方米,价格48万元,王某寅交了5万元定金,李某甲帮李海涛在**厂附近联系了动迁号是B**B**的二个平房有照面积都是24.75平方米,无照房屋一处是40多平方米 ,一处是60多平方米,收房子花了29万元,被告人李海涛领原房主马某乙、王某卯和王某寅到房产办理的房照过户手续,牛立忠拿二本虚假的小本蓝皮铁路房照,一个是姜某丙名61平方米,一个是杜某某名,46平方米,找丁某某和余某签订的征收与补偿协议书,也是分成二户签的,签成**80平方米,**-182.01平方米,实际上是一处房子。被告人李海涛和牛立忠使用二个铁路白皮,骗取回迁面积53.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218,896.86元。

320163月初,王某辰找李海涛帮忙买个便宜点的房子,在李海涛提供的房源中,王某辰看中一个90.48平方米的,价格是23万元。曹某甲也通过五八同城上发布的信息到**中介公司看的**小区****单元**室,76.85平方米的房子,价格是25万元,每平方米约3200多元。收取定金后,李某甲给李海涛收了二处平房,一处原房主是于某丙,有照面积是25.62平方米,无照的房子大约30多平方米,棚子有10多平方米,中间有搭接部分,价格是16万元。一处原房主叫于某丁,房子有照面积是25.62平方米,无照房屋约46平方米左右,价格12万元,李海涛与王某辰和于某丙、曹某甲和于某丁到房产大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来的房照分别变成了王某辰和曹某甲的名,被告人牛立忠使用二本假的铁路小本白皮照,写上王某辰和曹某甲的名字。王某辰的房子多得回迁面积27.28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22,937.59元;曹某甲的房子多得回迁面积26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09,020.34元。被告人李海涛和牛立忠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53.28平方米,价值231,957.93元。

4201510月末,于某戊在**中介公司以3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小区****单元**室,101.29平方米,收取定金后,李海涛花了20万元从石某甲手里收购一处铁路平房,然后由牛立忠伪造一份铁路小本白皮照,通过丁某某和余某,以于某戊名义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被告人李海涛和牛立忠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42.5平方米,价值173,890.03元。

520163月初,雷某某从五八同城上看到信息后到**中介公司来买房子,以27.5万元的价格买了**小区****单元**室,88.51平方米,雷某某交了定金后,李海涛在**厂附近以13万元的价格收购了苗某某的平房,主房房照24.3平方米,无照面积约60多平方米,并办理过户手续,牛立忠伪造一本铁路小本白皮房照,房照面积是64平方米,通过丁某某和余某,以雷某某的名义签订了征收与补偿协议。被告人李海涛和牛立忠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32平方米,价值144,208.32元。

620163月份,何某某和韩某丙母女在李海涛的**中介买了二套101.29平方米的房子,**小区****单元**室和****单元**室,每套30万元。李海涛以20.5万元和16万元收购了原房主李某辰和李某巳的二处平房,牛立忠使用二本假的铁路小本白皮照,通过丁某某和余某,以何某某和韩某丙的名义办理了两套回迁手续。被告人李海涛和牛立忠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87.345平方米,价值357,374.68元。

720163月末,张某卯在**中介公司购买**小区****单元**室,面积121.93平方米,价格是38万元。收取定金后,李海涛以16万元的价格收购了原房主李某午的平房,在房产交易大厅办理原房主过户手续后,按照无照房屋面积,牛立忠伪造二本71.624.5平方米的假铁路白皮照,通过丁某某和余某,以张某卯的名义签定征收与补偿协议。被告人李海涛和牛立忠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48.05平方米,价值196,598.02元。

82016年,杨某丙的姐姐杨某丁到**中介公司,购买了**小区****单元**室,面积是90.09平方米,价格是28万元,后李海涛收购了原房主李某未一个平房,价格是16万元,牛立忠伪造一个面积为90.09平方米的假铁路白皮照,以杨某丙名义回迁。被告人李海涛和牛立忠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楼房面积45.045平方米,价值202,995.74元。

920161月份,宋某甲到**中介购买**小区****单元**室,90.48平方米的楼房,定价27万元。李某甲给联系的原房主沙某某的平房,收购价格是17.5万元,李海涛领双方到房管大厦办理的平房过户手续,按照这户平房的无照面积,告诉牛立忠按照买主宋某甲的名做的铁路小本白皮照,又领宋某甲到**街动迁办公室办理的回迁手续。被告人李海涛和牛立忠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33.765平方米,价值152,162.31元。

1020161月份,李海涛分别以29万元和15.6万元收购了刘某寅和刘某卯的二处平房,其中刘某寅的平房面积较大,李海涛经拆分过拼凑后,牛立忠伪造了4份铁路白皮照,凑够3套回迁楼房的面积,然后分别将**小区****单元**室,面积101.29平方米楼房,定价31.5万元卖给李某申;**小区****单元**室,面积76.49平方米,价格是25万元卖给段某甲;**小区****单元**室,90.48平方米价格27万元卖给孙某己,以上3套楼房,被告人李海涛和牛立忠共使用四份假铁路白皮照,骗取回迁面积105.31平方米,价值446,364.64元。

1120162月份,刘某亥欲购买回迁楼房,李海涛花24万元从宋某乙手里购买了一套动迁平房,牛立忠伪造了1份面积是80.78平方米的铁路白皮照,以刘某亥的名义签定征收与补偿协议,被告人李海涛和牛立忠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40.39平方米,价值165,256.90元。

12、李海涛通过牛立忠获取**小区****单元**室、161.04平方米的房源后,通过自家中介将该楼房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邓某某,然后在**厂附近以42万元收购赵某壬的平房,牛立忠伪造二本面积为125.44平方米的铁路职工自建房屋用地申请书,与赵某壬真实房照一起用于该楼房回迁。被告人李海涛和牛立忠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楼房面积62.95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257,582.27元。

13201510月张某辰找到李海涛,以5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160多平方米的回迁楼房和一处地下停车位(价值10万元),但是李海涛并没有这么大的房源,李海涛找到牛立忠帮忙,牛立忠给李海涛要来**小区****单元**161.04平方米的房源后,李海涛收购了动迁号为A**的李某酉平房,李海涛安排把李某酉平房主房40.37平方米的房照过户到张某辰名下,并把A**平房的无照房屋面积和张某辰的姓名提供给牛立忠,后牛立忠给李海涛拿来二本张某辰名的假铁路小本房照,面积分别为75.81平方米和47.94平方米。被告人李海涛和牛立忠使用二本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61.87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253,163.42元。

1420162月初,张某巳以28万元的价格在李海涛处购买**小区****单元**室面积为89.90平方米的回迁楼房,李海涛收购了动迁号为B**张某午的平房,由牛立忠伪造了张某巳名的74平方米的假铁路小本房照,和25.85平方米的主房房照一起,以张某巳充当动迁户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被告人李海涛和牛立忠使用假铁路房照骗取回迁面积37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66,740.87元。

1520162月初,范某某以46.7万元的价格在李海涛处购买**小区****单元**161.04平方米的回迁楼房,李海涛分别以18.8万元、11.8万元的价格收购了B**王某巳、D**李某戌的二处平房,然后由牛立忠伪造了姜某丙名29平方米、李某亥名55平方米、李某一名21平方米3本铁路小本房照,与二处平房的主房真房照一起,以范某某充当动迁户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被告人李海涛和牛立忠使用假铁路房照骗取回迁面积52.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214,805.33元。

三、在绥化市北林区**街南地块**号地动迁过程中,被告人杨波(**局档案室负责人)伙同王某甲采取使用假房照的手段,骗取政府回迁楼房,继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有以下犯罪事实:

120161月末,被告人杨波帮助被告人王某甲在**街动迁办公室使用假铁路白皮照,以王某午名义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获得位于**小区****单元**121.93平方米回迁楼房以后,看到王某甲从中非法获利甚大,杨波遂指使王某甲以其父亲杨某戊、其母陈某戊名义、同学段某乙名义,用同样的手段,先在**街地段以43万元、42万元、27.5万元的价格收买原房主刘某辰、姜某丁、于某己3人的平房3处,后被告人王某甲伪造假铁路白皮照把收买的平房中的无照房屋变成有照房屋,杨波事先给余某打电话让余某“帮忙照顾”,并采取伪造买卖房屋协议、刊登虚假声明、开具虚假的社区证明等手段,在余某的帮助下,把3处平房的面积合在一起,分别以段某乙、杨某戊、陈某戊、玄某某、滕某某等人名义与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共获得位于**小区的回迁安置楼房5套,其中段某乙获得**小区****单元**室,面积138.42平方米,滕某某(王某甲妻子)获得**小区****单元**室,85.83平方米;段某乙和滕某某合签为一份征收与补偿档案,档案中使用真实房照28.65平方米,使用伪造的铁路白皮照4175.98平方米;杨某己(杨某戊)获得**小区****单元**室,123平方米,档案中使用真实房照21.3平方米,使用伪造的铁路白皮照290.72平方米;杨波(陈某戊)获得**小区****单元**室,138.42平方米,档案中使用真实房照47.51平方米,使用伪造的铁路白皮照176.44平方米;玄某某获得**小区****单元**室,114.87平方米,档案中使用真实房照39.1平方米,使用伪造的铁路白皮照159.04平方米。在平摊买楼费用的时候,王某甲按照收购平房、伪造假铁路白皮照、平房过户、登报声明的费用进行均摊,段某乙、杨某己、杨波的3套楼房价格仅为22万元,王某甲卖给玄某某的楼房价格为25万元,王某甲(滕某某)的房子为24万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为骗取回迁楼房面积,自己伪造假的铁路白皮照。被告人杨波伙同王某甲在收购平房换取回迁安置楼房过程中弄虚作假,使用假铁路白皮照,到开发商处索要好房源,给自己及妹妹杨某己、同学段某乙等人获取廉价楼房。被告人杨波和王某甲使用假铁路房照骗取国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610,822.78元。

2、原**办主任李某二(另案处理)得知其下属杨波购买的房子“便宜”,指使被告人杨波为其购买两户对门楼房,杨波指使被告人王某甲为李某二在**厂附近收购一处约200平方米的平房,其中无照房屋的面积大约160余平方米,王某甲又为李某二伪造二份共计160多平方米的假铁路白皮照、登报声明、社区证明、买卖协议等相关手续,总计花费40万元,李某二获取**小区高层**楼的二套共计约240平方米的对门楼房,然后卖给他人。李某二伙同被告人杨波、王某甲使用假铁路白皮照,骗取政府回迁面积96.84平方米,价值396,223.77元,李某二非法获利21.6万元。

四、在绥化市北林区**街南地块**号地动迁过程中,被告人梁某甲、任某某、王某乙、李某甲、张某甲分别采取使用假房照的手段,骗取政府回迁楼房予以出售,继而骗取国家补偿款。有以下犯罪事实:

120164月份,被告人梁某甲在绥化市北林区**街南地块开始动迁后以19.8万元的价格收购动迁户赵某癸的动迁平房一套(其中有照面积41.67平方米,无照47平方米)后,找到刘某巳以3千元的价格购买假的空白铁路成本价、标准价购(集资)房使用凭证,梁某甲以张某未的名字填写了一份面积为45.67平方米的假房照,找到丁某某和余某要了**小区****单元**室(面积87.44平方米)这处房源,将此楼房以26.6万元的价格卖给金某乙,并以金某乙、马某丙的名义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被告人梁某甲使用假房照骗取回迁面积22.835平方米,价值95,749.21元。

    2 20162月份,被告人梁某甲在绥化市北林区**街南地块以22.5万元的价格收购动迁户满某某的动迁平房一套(其中有照房屋面积38.5平方米,无照平房面积49.6平方米,无照平房面积22.96平方米)后,从刘某巳处获得一本假的空白铁路成本价、标准价购(集资)房使用凭证,梁某甲以梁某乙的名字填写了一份面积为49.6平方米的假房照,将该回迁楼房(**小区****单元**室,面积88.51平方米)以26.5万元的价格卖给曹某乙,以刘某午的名义签订动迁与补偿协议。被告人梁某甲使用假房照多骗取回迁面积13.32平方米,价值人民币60,026.71元。梁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

3201511月份,汪某某(另案处理)以12万元的价格从潘某某手中购买一套回迁平房(其中有房照面积40平方米,无照面积40平方米左右,院内有一24平方米左右的空地),又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梁某甲。被告人梁某甲从劳务市场雇人将此动迁平房的24.44平方米空地抢建成房屋,被告人梁某甲伙同被告人丁某某将此动迁平房换得的回迁楼房(**小区****单元**--面积77.04平方米)以23.11万元的价格买给李某三,多骗得回迁面积12.22平方米,价值人民币51,239.56元。

4、张某申在绥化市北林区******组有同一院内房屋三处,该房屋属于黑龙江省**厂家属房,2015年年末,绥化市政府要将**街房屋(属于****街南地块)动迁,张某申的房屋在动迁之列。这三处房屋,其中一间为主房,有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27.5平方米;另一间是与主房前面相连的房屋,有**厂发的厂内房照,面积为29平方米;院内最前面还有一处房屋,有**厂厂内房照,面积为19.87平方米。张某申持三本房照咨询过动迁事宜,动迁工作组工作人员告诉其两处**厂厂内房照无效,不能回迁面积,只能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0164月份,张某申为了多得回迁面积,找到被告人张某甲帮忙,张某甲提出如多得回迁面积,张某申得给点好处费。后张某甲找到丁某某,丁某某告诉张某甲动迁政策已经调整了,有**厂厂内房照的房屋,如达到标准,可以按1:1回迁(当时张某申家29平方米的房屋符合该条件;19.87平方米的房屋符合1:0.5的回迁条件)。张某申提供的三本房照与选定户型的面积相差9平方米左右,后张某甲将29平方米的房照涂改成34平方米,把19.87平方米的房照涂改成24.41平方米,张某甲领张某申到动迁工作组将房照交工作组审核,由于涂改痕迹较重,被工作人员发现,审核为房照不合格,之后张某甲找人重新填写了两本**厂厂内房照,一本为面积34平方米,一本为面积24.41平方米。该两本房照为此前被告人张某甲在时任**厂保卫科长薛某某处要的房照,当时这两本房照为空白房照,上面盖有黑龙江省**厂公章。重新填写完房照后,张某甲将房照交给动迁工作组后,张某申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回迁到了**小区**号楼**单元**室,面积为85.53平方米。在被告人张某甲的帮助下,张某申多得楼房回迁面积19.09平方米,价值人民币80046.09元。张某申给被告人张某甲6万元好处费。

520164月份,佐某某找到被告人任某某,让任某某帮忙联系购买回迁楼,被告人任某某、王某乙经预谋决定直接低价购买平房,再把回迁楼卖给佐某某,从中赚钱。任某某和王某乙花13.5万元收购了一处平房,有照面积是27.5平方米,无照面积是40平方米左右,任某某用两条中华烟(价值900元)从被告人张某甲手里购买了一本40.6平方米的假**厂白皮照,又找到丁某某和余某要了**小区****单元**室的房源,将此楼房以21.5万元的价格卖给佐某某,以佐某某的名义签订了征收与补偿协议。被告人任某某、王某乙在被告人张某甲的帮助下使用假房照多得回迁面积20.3平方米,价值人民币91,482.15元。

620164月,刘某未(另案处理)为了使自己家平房能够回迁到大一点的楼房,花人民币8000元从被告人张某甲手里购买了两本假的**厂房照,把无照面积变成有照面积,以刘某申、刘某酉的名义签订了征收与补偿协议。刘某未在被告人张某甲的帮助下多骗取回迁面积22.51平方米,价值人民币92,100.34元。

720163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绥化市北林区**街南地块开始动迁后以14万元的价格收购动迁户张某酉的动迁平房一套(其中有照面积24.5平方米,无照63平方米)后,从牛立忠处购买一份假的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面积为63.13平方米。李某甲用这份假的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并以其女儿李某四充当回迁户与绥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档案号3**,动迁号A**),回迁了**小区****单元**室,面积87.44平方米的楼房。被告人李某甲多骗取回迁面积为25.062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05,087.22元。

综上,被告人丁某某、余某共同诈骗金额人民币4221974.22元,其中6户国开行的补偿资金已拨付到位,其余未拨付,二人犯罪所得赃款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被告人李海涛、牛立忠合伙诈骗金额人民币3676957.89元;被告人杨波、王某甲合伙诈骗金额人民币2007046.55元;被告人梁某甲单独实施诈骗2起,诈骗金额155775.92元,梁某甲伙同丁某某实施诈骗1起,诈骗金额51239.56元;被告人张某甲实施诈骗3起,诈骗金额263628.58元。

2016524日,被告人丁某某、牛立忠、李海涛、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66日,被告人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78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机关自首,201679日,被告人杨波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6725日,被告人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85日,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61013日,被告人任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6112日,被告人王某乙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卡查询记录、移动公司客户通话详单、动迁安置财务审查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倒房明细表、国开行拨付统计表、立功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征收房屋现场勘察表等;

2.证人有崔某丙、单某乙、娄某某、石某乙、张某戌、刘某戌、朱某丙、庞某某、杨某庚、朱某丁、李某五、杨某己、陈某己、宋某丙、李某六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余某、牛立忠、李海涛、杨波、王某甲、张某甲、任某某、王某乙、梁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余某、牛立忠、李海涛、杨波、王某甲、张某甲、任某某、王某乙、梁某甲、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与余某、被告人牛立忠与李海涛、被告人杨波与王某甲,被告人张某甲与任某某、王某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余某、李海涛系立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丁某某、余某所实施的第六起至第二十九起诈骗犯罪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被告人丁某某、余某、牛立忠、李海涛、张某甲、任某某、王某乙、梁某甲、李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三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生

201781

附:1.被告人丁某某、余某、牛立忠、李海涛、杨波、张某甲、梁某甲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任某某、王某乙、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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