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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小妹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977号 

被告人丁小妹,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乡*****村***号附***号,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巷***楼。2019年11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处罚;2020年4月21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小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9日,被告人丁小妹收取购毒下线邓某某微信转账的毒资人民币2150元,向其贩卖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约0.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丁小妹从中获利人民币100元。

2.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丁小妹收取购毒下线邓某某微信转账的毒资人民币1000元,向其贩卖了1/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丁小妹收取购毒下线凌晨微信转账的毒资人民币750元,向其贩卖了1/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将李某某带至其租住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巷一民房内一起吸食了上述毒品。

4.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丁小妹询问邓某某是否要购买毒品,并说加上2020年8月17日其向邓某某微信借款的人民币100元,邓某某再通过微信转给其人民币400元购买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毒品,邓某某同意并转账人民币400元给被告人丁小妹。2020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丁小妹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放入邓某某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村住宅小区家中的电表箱缝隙中。

2020年9月3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巷将被告人丁小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小妹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小妹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四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瑶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丁小妹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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