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丁小军,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某某清源镇西关村市**街**号,住址同上。2015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因吸毒被太原市晋源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因吸毒被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因吸毒被太原市小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6月28日因吸毒被清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9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清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清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清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小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丁小军先后六次来到清某某**路**宿舍杜某甲家中入室盗窃。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丁小军来到**宿舍杜某乙家中实施盗窃,盗得现金700元左右;同月中旬,被告人丁小军再次到杜某乙家中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000元左右;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丁某乙来到**宿舍杜某甲(杜某乙之子)家中实施盗窃,未找到钱物后离开;同年5月下旬、6月2日,被告人丁某乙两次来到杜某乙家中实施盗窃,未找到财物后离开;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丁小军在杜某乙家中盗得钻石烟两盒。现被告人丁小军已将涉案款项全部退还被害人杜某甲,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到案情况、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杜某甲、杜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丁小军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5.监控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小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丁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小军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小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栋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丁小军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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