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1〕262号
被告人丁小兵,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号。被告人丁小兵曾犯绑架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经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小兵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0日9时许,被告人丁小兵在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组团**幢**网咖,乘75号机位杨某某睡着之机,扒窃其搁置电脑桌上的OPPO手机壹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刑事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鹿城区公安局);
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小兵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网吧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小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剑琴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丁小兵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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