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8〕78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01月29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11月2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01月2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03月0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8年03月19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3月2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0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0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04月25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依法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05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08月13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5月21日申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9日晚上,被告人丁某某在“金樽”KTV北海厅包间内酗酒后,无故将“金樽KTV包间内的酒杯、扎壶等物品砸毁。
2018年01月21日0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金樽KTV”夜宴宫包间内酗酒后,无故将“金樽KTV”二楼夜宴宫包间内的红酒杯、冰桶等物品砸毁,并辱骂、殴打服务人员陈勋勋和孙某某。经认证,包间内被毁坏物品价值950元。
2018年03月05日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在永城市西城区东方金典KTV无故辱骂并殴打大堂经理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户籍信息查询单、永城市公安局演集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及丁某某违法犯罪情况查询单、(2002)永刑初字第22号永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永价认定字【2018】16号永城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永公(中)行罚决字【2014】1475号、永公(41148119)行罚决字【2018】10258号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城市东城区金樽KTV夜宴娱乐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永城市公安局淮海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丁某某于2018年01月21日在金樽KTV无故滋事并殴打金樽KTV工作人员截图、被害人张某某被丁某某拽坏的衣服照片;
2.证人温某某、岳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梁某某、桑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频资料:丁某某于2018年03月05日凌晨酒后在老城东方金典无故滋事并殴打张某某的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酒后无故辱骂、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邸玉玲
张 琳
二0一八年九月十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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