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里潭乡三汊河3组55号,住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鑫诚佳园2栋一单元301。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0月至 2019 年6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在手机上下载“众乐乐麻将”APP软件,建立微信群开设线上赌场的方式,组织多名玩家进入“众乐乐麻将”赌博,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以收取“房费”为由抽头渔利,获利共计2058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审计报告等物证、书证;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田某、丁某甲、丁某乙、许某某、唐某、周某甲、杨某、胡某某、易某、刘某、杨某、郭某某、洪某某、卢某某、贺某某、周某乙、曹某某、张某某、李某、陈某甲、粱某某、陈某乙、姚某某的证言;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中阳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4卷及审计报告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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