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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57年4月 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5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现住**。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9日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2013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13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清镇市城区、新店镇、王庄乡,先后到被害人李某某、江某某等人经营的店铺内,趁人不备,秘密窃取店内香烟17条、槟榔4包、双肩书包1个。经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502.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清镇市**贸易有限公司店内,盗窃粗支和天下香烟4条、软中华香烟1条、福贵香烟2条,经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873元。 

2.2020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清镇市东门广场被害人江某某经营的**超市内,盗窃福贵牌香烟1条、硬遵义香烟1条、黑色双肩包1个,经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753.1元。 

3.2020年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清镇市红树东方被害人谢某某经营的**店内,盗窃软中华香烟1条,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83元。   

4.2020年4月13日9时4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清镇市新店镇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店内,盗窃硬中华香烟2条、精装口味王槟榔4包,经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80元。 

5.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清镇市新店镇被害人龚某某经营的**店内,盗窃硬遵义香烟1条,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0元。 

6.2020年4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清镇市王庄乡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超市内,盗窃福贵香烟1条、喜贵香烟1条,经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73元。  

7.2020年4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清镇市王庄乡被害人舒某某经营的**超市内,盗窃香烟时被舒某某发现,双方经协商,丁某某支付舒某某人民币2000元后离开。离开时,丁某某将未被发现的硬中华香烟1条、硬遵义香烟1条盗走。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610元。

另查明,2020年4月13日17时许,清镇市公安局民警在清镇市**路快巴车站内抓获被告人丁某某,当场从丁某某处查获被盗17条香烟、1个双肩包、4包槟榔并依法予以扣押,后分别发还被害人。2020年7月15日,清镇市公安局依法扣押涉案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江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4页、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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