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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华成盗窃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丁华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2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小区**号**栋**单元**号,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小区**号**栋**单元**号。2011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2011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不符合收押条件,2020年7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华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8时许,被告人丁华成在本市锦江区顺江路公交车站乘坐车牌号为川AK0798的3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一环路东四段水碾河路口时,被告人丁华成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之机将其右裤包内的一部“华为”牌畅享9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4元)盗走,下车后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派出所。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华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华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华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钟渊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丁华成现住成都市锦江区**小区**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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