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丁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农村居民,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因犯盗窃罪,2013年3月5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26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7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丁某因涉嫌盗窃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8时许,被告人丁某在岳池县九龙镇东门外**网吧上网吧时,发现邻座的被害人林某某睡着后把一部黑色华为P20手机放在电脑桌上,被告人丁某趁被害人林某某不备将该手机盗走,以40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手机卖给岳池丝绸路3号**手机店。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岳价认定【2020】44号)认定,被害人林某某被盗的手机的标的价格为1332元。被告人丁某盗窃的手机已于2020年5月26日发还给被害人林某某。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丁某在武胜县城一网吧上网时,被岳池县公安局民警杨青松、唐海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婧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68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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