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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进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丁某进,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重庆市南川区**镇**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镇**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13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进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0时许,安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丁某进约购200元的毒品,后丁某进按约定在南川区龙城花园小区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贩卖给安某某,交易完成后,二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上述毒品共计净重0.17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通话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2.证人证言: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丁某进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20]3032号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丁某进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丁某进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国庆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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