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刑诉〔2020〕Z226号
被告人丁某六,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75********,汉族,文盲,无业,群众,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人,住彭水县**乡**村**组26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6日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7日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3日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 年3月5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八个月二十六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八个月二十六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没有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八个月十八日,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八个月十八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 年6月27日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七个月十四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七个月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六个月十八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六个月十八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600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执行的六个月七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600元,剥夺政治权利六个月七日,2020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彭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丁某六先后六次在彭水县盗窃,盗窃金额共计43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某六在彭水县博爱医院1楼大厅31床旁柜子上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白色金立手机盗走,并在旁边的衣服里将李某甲的520余元现金盗走。
二、2020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丁某六在彭水县汉葭医院1楼13病室29床将被害人陈某某裤子里的1000余元现金盗走。
三、2020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丁某六在彭水县博爱医院2楼外科4病室12床床头柜上将被害人晏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18元。该手机已经被追回并返还晏某某。
四、2020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丁某六在彭水县博爱医院1楼的7号病室21床床头上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手机和手机壳内的20元现金盗走。
五、2020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丁某六在彭水县汉葭医院4楼15床枕头边将被害人田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
六、2020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丁某六在彭水县保家镇新街被害人李某乙经营的****窗帘门市的店内将李某乙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经过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032元。该手机已经被追回并返还李某乙。
2020年9月2日17时许,被告人丁某六在彭水县人和春天附近被彭水县公安局案侦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手机购买收据、手机串号信息、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到案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
3.被害人陈述:李某甲、陈某某、晏某某、王某某、田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六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彭水县发展和改革文员会出具的的《关于对被盗的两部手机价格认定的函》;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六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丁某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丁某六在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实行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洁
检察官助理:肖怿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六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