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丁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8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餐饮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15日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8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15日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2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3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被告人丁某先后11次找方卫东(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共56套(麻果56颗,冰毒56小袋),合计支付毒资5700元。以供其本人及黄某甲吸食及在龙舟坪城区及火烧坪、乐园等地进行贩卖。
同时查明:1.2019年10月19日,吸毒人员韩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丁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韩某某按照和丁某约定来到丁某与黄某甲位于后山的租房楼下,丁某将甲基苯丙胺(冰毒)5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5颗放入烟盒内,让黄某甲下楼将毒品交给韩某某,韩某某通过现金的方式向黄某甲支付毒资500元,黄某甲转交给丁某。
2. 2019 年1 月2 日,被告人丁某向吸毒人员王某甲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 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 颗,通过微信红包收取毒资100元;2019 年农历正月初八前后,被告人丁某向吸毒人员王某甲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 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2 颗,通过现金收取毒资200 元;2019 年5 月28 日,被告人丁某向吸毒人员王某甲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 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 颗,通过现金收取毒资100 元。
3. 2019 年7 月4 日,被告人丁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吸毒人员王某某收取毒资400元,约一周后丁某将4 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 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带至本县火烧坪,在火烧坪**巷子里交给王某乙。
4. 2018 年7 月至8 月间,被告人丁某先后两次向吸毒人员赵某某出售毒品,一次在榔坪镇乐园村**厂区内将1 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 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交给赵某某,通过现金支付收取毒资200 元,一次在火烧坪信用社附近将2 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 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交给赵某某,通过现金支付收取毒资300 元;2019 年1 月29 日(农历腊月二十四),被告人丁某向吸毒人员赵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4 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4 颗,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图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 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4.视频资料及电子光盘等电子证据;5.被告人丁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丁某、黄某甲在其租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丁某在租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王某甲、赵某某吸食毒品。
1.2019年,被告人丁某、黄某甲在本县龙舟坪镇龙舟坪村**组官某某家租房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在该租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另丁某单独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2.2018 年至2019 年10 月期间,被告人丁某在本县龙舟坪镇**大道黄某甲的租房内,多次容留王某甲吸食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或付现金的方式收取毒资。
3.2018 年被告人丁某多次在龙舟坪镇**大道租房内向吸毒人员赵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方式收取毒资,并容留赵某某在租房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王某甲、赵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 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4.视频资料及电子光盘等电子证据;5.被告人丁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黄某甲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被告人丁某、黄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燕妮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现羁押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3********,保证人黄某乙,联系电话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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