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巷8号,以推门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倪某某家中,窃得两壶塑料瓶装的十斤装的菜油、一个青花瓷药罐、四只瓷瓦、三个搪瓷材质的放花盆的底脚、一个插筷子用的瓷瓶、一个三生桶等物品。瓷碗、藤篮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0元,其它物品因无实物且资料不详,无法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司法暂扣款票据、随案移送入库涉案财物清单、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附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在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志贤
(院印)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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