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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一部刑诉〔2020〕47号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6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3时25分,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F****小型轿车,在肥乡区长安路东段因醉酒驾驶第二类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高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171.2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殷向东

检察官助理:王莉莉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肥乡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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