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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一部刑诉〔2020〕42号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2时43分,蔡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在肥乡区天台山镇天台山村道内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蔡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213.4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殷向东

检察官助理:王莉莉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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