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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一部刑诉〔2020〕41号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肥乡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2时52分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在肥乡区兴华街瑞安路北100米处,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刘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155.65mg/100ml。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殷向东

检察官助理:王莉莉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肥乡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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