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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一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一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61994********,藏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住乡城县**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10月09日被乡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1年01月05日,经乡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乡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乡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一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01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8日,乡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上级部门指令后到乡城县**村将被告人一某某抓获,并查获一支疑似改装射钉枪。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射钉弹(火药)为动力,推动铅弹完成有效击发的非军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一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无配枪资格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一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生呷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一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村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射钉枪1支现存放于乡城县公安局。

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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