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一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77********,藏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乡**村,现住雨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一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一某某与被害人鲁某某在雨城区水瓶座酒吧内因酒吧管理问题发生争执,在被他人劝阻、拉开后,被告人一某某为逞强耍横、发泄情绪,不顾他人劝阻,和扎某某(在逃)分别持水果刀、酒瓶等物品在水瓶座酒吧大厅内当众对被害人鲁某某、陶某某进行追砍、追打,造成被害人鲁某某右上臂受伤。经雅安市雅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鲁某某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当日,被告人一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一某某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一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一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一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颐刚
检察官助理:张成功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一某某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