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20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具体时间不详),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向陈某某(另案处理)索要网络赌博网站(378七星彩6pp.12120****.com、6ee.12120****.com;金玖t1.cq****.xyz、k1.cq****.xyz;cq****.xyz、cq6****.xyz;b1.pp2****.xyz等等)获得了一个股东级别账号zx****。随后,黄某某邀请被告人林某某做其下级代理。林某某接受后,便利用黄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账号来发展下级代理,并在网络上接受私彩投注。另外,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洪某某(另案处理)、邱某某(另案处理)还合股对收取的私彩投注进行“拦货”,赌资结算直接由黄某某与洪某某交接,具体操作由林某某负责,其他股东并不参与具体操作,其他股东每隔一、两星期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及银行转账方式与林某某结算赌资一次。林某某用于赌资结算的微信账号为:“ok1343030****”、昵称“双木名扬”;林某某用于赌资结算的支付宝账号为:1343030****);林某某用于赌资结算的银行卡有: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106245********,户名:林某某。自2018年6月份至2019年5月份,林某某每一期接收下线投注额平均是2万元,至今总共投注金额约440万元人民币,每10000元投注额抽水45元,林某某获利约2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银行卡流水;
2、被告人林某某、梁某某、黄某某、洪某某、邱某某、尹某某供述和辩解的供述;
3、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静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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