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公诉刑诉〔2014〕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煤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9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峰峰矿区看守所。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15日至6月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给索某甲的表弟索某乙找工作为名,先后二次分别在峰峰集团第二医院大门口和峰峰集团九龙矿大门内西侧农村信用社门口骗取索某甲人民币(叁仟元和伍仟元)共计捌仟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八千元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建武
检察员:王丽娟
2014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峰峰矿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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