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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峰检公诉刑诉〔2014〕180号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公诉刑诉〔2014〕18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魏县******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七、八月份的一天,韩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任某某(上述四人已判刑)经密谋后,准备工具到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羊东矿,盗取该矿内机电房门前的MYJV22-3x185mm²型塑力高压电缆约16米。后韩某某等人将盗取的电缆运至大社镇东小屯村李某某家,用买来的美工刻刀剥去电缆外皮,将电缆的铜芯卖给西小屯村村委会附近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电缆线是偷盗得来的情况下,以4200元的价格收购电缆线。经峰峰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廷此次收购的长约16米电缆线价值3872元。

2、2012年七、八月份(即上述四名犯罪嫌疑人在羊东矿盗窃电缆后约7天左右)的一天,韩某某、张某某、任某某经密谋后,于当晚准备工具,骑摩托车至峰峰集团羊东矿,盗取该矿内东侧机电房门前的MYJV22-3x185mm²型塑力高压电缆约16米。后韩某某等三人在该围墙外遇到四、五名不明身份的男子,为了不被揭发,将盗窃来电缆的一半分给该伙男子。随后三人将电缆运至偏僻处剥去外皮,将电缆的铜芯再次卖给西小屯村附近被告人王某某所经营的废品站,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电缆线是偷盗得来的情况下,以2250元的价格收购电缆线,经峰峰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韩某某等三人此次盗窃的8米电缆价值1936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偷盗电缆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为58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赃物而予收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建武

代理检察员:齐军法

2014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住魏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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