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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杨某某等四人涉嫌妨害公务案永检刑一刑诉〔2019〕364号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364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乡**村**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日以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3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日被邯郸市永年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乡**村**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3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乡**村**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4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杨某某、胡某某、韩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在小龙马村村南“乡野山村”饭店摆“满月宴”,吃完饭后,因结账问题与饭店老板王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饭店工作人员张某某向小龙马派出所报警。小龙马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指派民警靳某某、张某乙、毛某某、魏某某、吴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处警。民警魏某某、吴某某等人在了解情况过程中,被告人齐某某等人酒后在执法现场吵闹、起哄,后要求齐某某等人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时,被告人齐某某、杨某某、胡某某、韩某某等人谩骂、吵闹并推搡、抢夺民警的现场执法仪,阻拦民警执法,致使被害人张某某、毛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毛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作证复印件、谅解书、住院病历、医院诊断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靳某某、刘某某、魏某乙、吴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毛某某陈述;4.被告人齐某某、杨某某、胡某某、韩某某供述;5.伤情鉴定;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杨某某、胡某某、韩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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