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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诈骗案(公开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生于1977年****日,公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77********,江苏省南京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单元**室,系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1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遂,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生于1988年****日,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江苏省南京市人,博士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村,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室,系南京**大学**学院**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1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汤奇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某某,男,汉族,生于1993年****日,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71993********,安徽省霍山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单元**室,系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瓜州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天庆,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甲男,汉族,生于1998年****日,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8********,河南省平县人,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现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务工。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合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9月30日被合肥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万红,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95年****日,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95********山东省成武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快递宿舍,务工。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祁某某,女,汉族,生于1999年****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9********河南省西平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号,务工。2019年9月2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生于2000年****日,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42000********,安徽省蒙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小区****单元**号,务工。2019年9月2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汉族,生于1991年****日,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91********,安徽省太湖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号,务工。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瓜州县看守所。

辩护人康艳芬,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乙,女,汉族,生于1999年****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9********河南省西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组,务工。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婷,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乙,男,汉族,生于1999年****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9********,河南省镇平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室,务工。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瓜州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正,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女,汉族,生于1999年****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9********河南省西平县人,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组,务工。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燕,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某某,女,汉族,生于1994年****日,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94********安徽省太湖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务工。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雷某某、许某甲、杨某某、祁某某、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许某乙、王某甲、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622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与黄某乙、张某乙、管某某、王某乙六人协商在南京市栖霞区注册成立了“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0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黄某甲的母亲吴某甲,挂名股东为卞某某、黄某丙、蒋某某、李某甲、吴某甲、张某乙,但实际股东为黄某甲、黄某乙、张某乙、管某某、王某乙、张某甲,其中黄某甲占股38%、黄某乙占股14.25%、张某乙占股14.25%、管某某占股14.25%、王某乙占股5%、张某甲占股14.25%。被告人黄某甲担任董事长,黄某乙负责运营部,王某乙负责财务部,张某乙负责技术部,管某某负责产品部,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客服部及催收业务。后该公司自己研发并运营“我享借”、“小蟹钱”、“乐趣”、“星宝借款”等网络贷款APP,从事网上放贷业务。为确保债务的正常回收及规避催收风险,该公司指派张某甲以“南京芜湖**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签订借款催收协议,同时张某甲在其公司研发的网贷APP 后台上为“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催收员开设相应的账户,以便于催收员随时使用“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放贷过程中获取的借款人及其通讯录中联系人的联系方式进行催收经统计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先后通过微信给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主管许某甲推送了其在放贷过程中非法获6766条逾期借款人信息。

“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与张某甲签订催收协议后,安排业务主管许某甲将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送其公司的大量借款人信息分别分派给催收人员,或者将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借贷APP后台账户分派给催收人员,并为了获利,在明知催收人员采取软暴力手段实施催收的情况下,仍不断给催收员施加压力,让其加大催收力度。被告人杨某某为其中一催收小组组长,催收组员有被告人祁某某、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许某乙、王某甲、汪某某。被告人杨某某等八名催收人员利用“度言”网络外呼电话向借款人以辱骂、威胁、爆通讯录、短信轰炸等软暴力手段实施催收,并多次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滋扰借款人家属及朋友,严重影响了借款人家属及朋友的正常生活。根据度言公司通话记录统计,祁某某拨打借款人及其亲友电话20524次,刘某某拨打借款人及其亲友电话6709次,周某甲拨打借款人及其亲友电话8761次,周某乙拨打借款人及其亲友电话12672次,许某乙拨打借款人及其亲友电话6978次,王某甲拨打借款人及其亲友电话13411次,汪某某拨打借款人及其亲友电话5769次。经统计自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乐趣”网贷APP上的979名逾期未还款借款人使用上述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该979名借款人共计借款1311846.18元,经催收后共计还款1544257.56元。经统计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黄某甲实际控制的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计向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账支付649333.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酒泉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抓获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各被告人到案情况;

2)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雷某某、许某甲、杨某某、祁某某、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许某乙、王某甲、汪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各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3)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滁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及信息数据;**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账户交易记录,证明黄某甲等人以其他公司名义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代收代付网贷资金的情况;

4)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工商注册资料,证明黄某甲等人注册多家公司用于网络贷款的事实;

5)杭州**软件有限公司与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以及度言呼叫记录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祁某某、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许某乙、王某甲、汪某某利用度言软件电话催收情况

6)乐趣平台催收话术单,证明催收话术的内容;

7)支付宝账号注册信息及交易明细、阿里云服务器租借人注册信息及账户、银行交易明细,证明黄某甲、王某丙及南京**公司资金往来情况;

8)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其与雷某某、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

9)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黄某甲、张某乙、黄某乙、王某丙、管某某、张某甲、雷某某商议贷款APP的运营以及逾期借款的催收的事实;

10)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证明雷某某、许某甲、杨某某、祁某某、周某乙等人互相推送借款人信息并调取借款人通讯录进行催收的事实;

11)通话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催收记录,证明刘某某、周某乙、许某乙、王某甲、汪某某等人向借款人亲属电话、微信、短信催收的事实;

12)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案卷材料,证明被告人许某甲等人在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13)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从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冻结后金额2156575.49元;从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号冻结金额为733.46元的事实;  

2.物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电脑、手机、U盘等,证明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暴力催收时所使用的工具;

3.证人证言

1)王某丙、黄某乙、范某某、龚某某、周某丙、管某某、秦某某、刘某甲、梁某某等41位证人的证言,共同证明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网贷APP开发和网络放贷,其实际经营人是黄某甲,张某甲负责把逾期的客户资料提交给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催收的事实;

2刘某乙、苗某某、彭某某、曹某某、张某丙、吴某乙等61位证人的证言,共同证明其曾在“乐趣”等平台借款后被以电话威胁、短信轰炸等方式暴力催收的事实;

3)陆某某、韦某甲、韦某乙、朱某某、李某乙、某某、尹某某、奕某某、黄某丁、刘某丙、崔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证明借款人在“乐趣”等网贷APP上借款后逾期未还,其家人、亲戚、朋友被连续电话催收、辱骂、短信轰炸致生活秩序被严重干扰的事实;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投资成立的南京**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网贷APP的推广、宣传,其对具体经营情况不清楚的事实;

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入股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并负责与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接催收业务,督促其合法文明催收的事实;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经营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利用“度言”等外呼系统对“小蟹钱”、“我闪花”、“乐趣”和“星宝借款”等网贷APP的逾期借款进行催收的事实;

4)被告人许某甲、杨某某、祁某某、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许某乙、王某甲、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多次使用威胁、滋扰、短信轰炸的方式催收“我闪花”、“乐趣”和“星宝借款”等网贷APP的逾期借款的事实;

5.被告人刘某某、祁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张某甲就是乐趣、星宝等平台所属公司的负责人;

6.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度言通话记录、通话录音,证明各被告人通过微信发送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利用度言拨打借款人及其亲属电话并暴力催收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许某甲、杨某某、祁某某、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许某乙、王某甲、汪某某多次利用辱骂、威胁、爆通讯录、P图、短信轰炸等软暴力手段实施催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       

                            检    官:朱  

                            检    官:谢志伟

                            检察官助理:谢梦迪

                             检察官助理:贺伟刚    

                     

 2020年6月22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周某甲许某乙现被羁押于瓜州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乙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2.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许某甲杨某某祁某某、刘某某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十九

4.光盘四十一张;

5.量刑建议四十八份;

6.硬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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