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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97号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鸡泽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现住该村。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鲁D**小型汽车,行驶至鸡泽县**路**街口200米东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7.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政治面貌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酒精检测报告;4、查获现场平面图、5、查获经过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7.0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伟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鸡泽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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