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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88号柴某甲柴某乙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柴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现住该村。2019年12月02日被告人柴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12月16日被鸡泽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柴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现住该村。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柴某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2日中午12时许,鸡泽县**镇政府特色示范林项目征地工作过程中,被告人柴某甲在**镇**村村西地内与进行征地工作的镇政府干部发生冲突,鸡泽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苑富带领辅警王某某接警后赶到现场维护秩序,在制止冲突的过程中,柴某甲用巴掌打到辅警王某某脸上,将王某某打倒后又用拳头打在王某某右眼处,在王某某站起来后,被告人柴某乙从身后用胳膊将王某某两次摔倒在地,至王某某右眼下右侧擦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到案经过、出警视频、无违法违纪证明、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柴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柴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现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鸡泽县**镇**村;

2、被告人柴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鸡泽县**镇**村;

3、本案侦查卷宗两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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