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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87号代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_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代某某,1945****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45********,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现住该村。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鸡泽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当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代某某在家中种植罂粟484株,在李某某(系代某某儿子)家中种植罂粟59株。2020年5月12日鸡泽县公安局小寨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后依法对其种植的罂粟进行了拔除。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疑似罂粟植物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住院病历、出警视频、证明、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无违法违纪证明、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43,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伟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鸡泽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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