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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61号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乡**村,现住该村,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5**灰色奥路卡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鸡泽县**村道(县城**村))-6公里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4.23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违法查询单、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无违法违纪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酒精检测报告;4、现场查获平面图;5、查获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4.2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舒敏

                                   检察官助理:张星

                                2020年8月10日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鸡泽县**乡**村;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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