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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101号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乡**村,现住该村。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鸡泽县**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范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9.30mg/100ml。

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无违法违纪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酒精检测报告;4、查获现场平面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19.3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现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鸡泽县**乡**村;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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