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50********,汉族,群众,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现住该村。2019年0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19年01月30日到鸡泽县公安局刑警曹庄中队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05月1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为了骗取国家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金,被告人陈某某到鸡泽县**镇民政所领取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认定表,私自在该表上加盖鸡泽县**镇**村委会公章,又伪造退伍军人证明信,后陈某某将审核认定表、退伍军人证明信及其他申请材料送至鸡泽县**镇民政所,经鸡泽县民政局审批同意,陈某某自2014年11月开始领取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金。自2014年11月至2018年07月,陈某某共领取国家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款共计9620元。
案发后,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账户交易明细、调取证据清单、生活补助款明细表、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证明、在逃人员信息上网/撤销登记表、到案经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无违法违纪证明、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补助款共计人民币96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伟
2019年07月0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鸡泽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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