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住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13时50分左右,被告人魏某某驾驶鲁******号牌三轮摩托车在日照市岚山区青赵线与茶香大道路口被交警岚山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遂带领魏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巨峰分院抽取魏某某静脉血备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魏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现场检查笔录;3.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日公刑鉴乙醇字[2020]71号);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磊
检察官助理:韩秀婷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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