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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95号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镇**村**号,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8时许,被害人陈某某驾驶蓝色半挂车行驶到馆陶县南环路伟凯汽贸西侧附近时,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红色半挂车发生剐蹭,后双方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在此过程中,王某某将陈某某打伤。经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2019年9月12日,双方已和解。

2019年9月12日,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金河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住邯郸市肥乡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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