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93********,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住本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馆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住本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馆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6日晚上,被告人邵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经预谋后窜至馆陶县魏僧寨镇高雷寨村,于同年5月27日凌晨,在该村盗窃了郭某某的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后二被告人在卖车过程中,被民警抓获,现该车已发还失主。经馆陶县价格中心认证:五菱宏光汽车价值:10966.67元,
2、2020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窜至馆陶县魏僧寨镇申街东村,在该村盗窃了胡某某的北斗星面包车一辆,二被告人觉得该车不好卖,随后将该车送回盗车的申街东村。经馆陶县价格中心认证:北斗星汽车价值5900元。
3、2020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某某窜至馆陶县魏僧寨镇申街西村,其看到一辆白色高尔夫轿车中有一提包,随后将该车驾驶位后侧三角玻璃砸碎,从车中将提包拿走,包中有银行卡、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两张一寸照片。经馆陶县价格中心认证:大众高尔夫车三角玻璃损失:96元,及该车后侧补漆损失100元。
4、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某某伙同被告人和陈某某窜至馆陶县魏僧寨镇西村,邵某某翻墙入院进入赵某某家,陈某某在外望风,盗得赵某某的踏上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和两根火腿肠、两瓶酸奶等物品。经馆陶县价格中心认证:踏上牌电动自行车价值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辩论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7500余元,数额较大,且系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邵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碧雯
检察官助理:翟浩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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