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3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号,住该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馆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冯某甲在馆陶县**镇**村自家南边的坑边捡到3个罂粟果实,后将罂粟的种子播种在自家院内和其弟弟冯某乙家院内。2020年春节前,罂粟发芽并生长,后逐渐长高直至开花结果。2020年5月28日,冯某甲种植的罂粟被馆陶县公安机关民警查获并铲除。经现场清点,冯某甲家院内罂粟有503株,冯某乙家院内罂粟有1534株,共计2037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非法种植罂粟2037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金河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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