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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81号候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候某乙,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1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萝北县********,住馆陶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经院批准,同日被馆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01时57分许,被告人候某甲饮酒后(其含量为44.95mg/100ml)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馆陶县平安路由南向北行使,行驶至于建设街交叉路口南1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使由乔某某饮酒后(其含量为27.19mg/100ml)驾驶的红色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追尾相撞,相撞后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道路东侧由睢某某头北尾南停放的冀D****号小型轿车及由刘某某头北尾南停放的冀D****号小型轿车相刮,造成乔某某受伤,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乔某某经馆陶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被告人候某甲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候某甲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乔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睢某某、刘某某无责任。2020年7月15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同年8月24日履行完毕,共支付赔偿款750000元,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碧雯

检察官助理:翟浩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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