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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75号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51951********,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村,住本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0日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院批准,由馆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馆陶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馆陶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22日第二次退回馆陶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馆陶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以月息一分五厘至二分不等的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向群众开具相关公司的股金凭证,将吸收来的存款以月息二分五厘至三分五厘的利息存到馆陶县汇农蔬菜种植有限公司、馆陶县嘉川种植有限公司等处赚取利息差或提成。经审计,2012年1月至2016年2月期间,张某甲吸收公众存款共403笔,涉及210人,共计金额4212440元,期间退还公众存款共计512694元,期末剩余未退还公众存款共计金额3699746元。张某甲存入馆陶县汇农蔬菜种植公司、馆陶县嘉川种植有限公司等合作社及曲某某、张某乙、刘某某、陈某某个人借款共394笔,共计金额4580840元,期间退还金额496694元,期末剩余未退还公众存款共计金额4084146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未经依法批准,许诺高额利息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额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碧雯

检察官助理:翟浩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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