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区**镇**村**号,住该村90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馆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一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一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5时00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D****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青兰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581KM+467M处时,与被害人文某甲驾驶的鲁H****欧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左后尾部碰撞,鲁H****欧玲牌轻型普通货车与右侧护栏碰撞后冲入右侧边沟,造成文某甲受伤、乘车人被害人文某乙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一定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文某甲、文某乙无责任。
2019年12月17日,陈某某到高速交警馆陶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先禄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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