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号,住该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馆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贴吧上发布河北馆陶:**“任性”埋垃圾 监管部门为其找“借口”的负面网贴,并以发贴删帖相要挟,向垃圾位置所处的馆陶县**乡政府勒索财物,最终河北**有限公司出资3万元,由馆陶县**乡乡长平某某交给刘某甲。
2018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以记者身份向馆陶县交警队举报杨某某经营的**学校校车不挂车牌的问题,并称要将该事对外报道,为避免刘某甲发布负面报道而造成不良影响,杨某某通过刘某乙交给刘某甲5000元,后刘某甲没有报道该事。
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以记者身份向临漳县税务局举报临漳县**超市乱开发票的事情,并称要向社会曝光,为减少该事造成的不良影响,超市工作人员申某某联系刘某甲见面后,申某某交给刘某甲4000元,刘某甲同意将该超市乱开发票的报道撤销。
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以记者身份向肥乡区教育局反映柳某某经营的**幼儿园校车不正规的事情,并将该事发布在微信公众号“**热议”上,柳某某为避免该事造成不良影响,与刘某甲联系见面后交给其1000元,刘某甲同意删除该信息。
2019年8月18日,刘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先禄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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