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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馆检公诉刑诉〔2019〕78号程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馆检公诉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号码1304301983********,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镇**村**组**号,现住该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馆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冀D****(冀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6国道西半幅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馆陶县**堡道口左转弯掉头时,与沿106国道东半幅由南向北行驶由宗某某驾驶的京N****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程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约30分钟左右,由被害人阳某某驾驶的豫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6国道东半幅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上述事故地点时,撞到头东北尾西南停驶的冀D****(冀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后轮胎,后豫S****号小型普通客车自燃,造成阳某某、豫S****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涂某某四人受伤(刘某甲、刘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次事故中,程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宗某某无责任;第二次事故中,程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阳某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甲、刘某乙、涂某某均无责任。

2019年2月21日,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先禄

2019812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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