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2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13时16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青赵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兴镇中心小学路段时,与申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韩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韩某某酒精含量为176.2mg/100mL。民警带领韩某某到高兴镇中心卫生院抽取韩某某静脉血备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科所检验,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均予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磊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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