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瓜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月**日,身份证编号6221011971********,甘肃省玉门市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甘肃省玉门市**乡**村**号,务工人员。2017年8月因交通肇事罪被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10月9日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靳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1月,被告人靳某某看到他人在微信群发布的办理假证的广告后,遂产生了办理假驾驶证的想法,后被告人靳某某借用其朋友赵某某的B2驾驶证,将该驾驶证信息拍照后连同自己的照片通过微信传送给办理假证的人员,支付200元购得粘贴有自己照片信息为赵某某的B2驾驶证一套。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持该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甘F3****中型自卸货车时被查获,经查询,被告人靳某某持有的B2驾驶证系伪造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涉案物品扣押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驾驶证被吊销的事实;被告人人车照片,证实被告人使用伪造驾驶证驾驶车辆被查获时的人车情况;前科查询,证实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的事实;
2.物证驾驶证一个,证实涉案物证情况;
3.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向赵某某借用过B2驾驶证的事实;
4.被告人靳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买卖身份证件并使用被查获的经过和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身份证件的管理规定,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百八十条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靳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新明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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