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德惠市**街道**村。因犯抢劫罪,1989年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住德惠市**街**楼**室。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19年8月14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现在监狱服刑。因涉嫌诈骗罪,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以能帮被害人张某某办理银行背债,不需要还的大额贷款为由,以贷款需要前期费用为借口,分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48376元,被二被告人挥霍。案发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杰伙同陈某乙诈骗的事实,被告人陈某乙拒不供认其参与诈骗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法院判决书;
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 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 欺骗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清
(院印)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现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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