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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某甲小名陈某乙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7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无证驾驶**重**牌轮式装载机行驶至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村西路口处时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劲松

检察官助理:徐飞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尔沁右翼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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