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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私藏枪支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二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山西省吕梁市****庄乡***村,因涉嫌私藏枪支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私藏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5日,汾阳市公安局在本市**庄乡***村日常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家中有两支疑似枪支及五发疑似弹药,随即民警对疑似枪支、弹药依法扣押,并将被告人陈某某口头传唤至汾阳市公安局接受调查。经调查:被告人陈某某家中查获的两支疑似枪支及多发疑似弹药一支为被告人陈某某所有,一支为郭某某(另案处理)所有。2019年3月18日经吕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所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疑似5发弹药是制式弹药。该涉案枪支已由汾阳市公安局集中销毁。被告人陈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冬红

2019年11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汾阳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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