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9〕3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乌兰浩特市,住乌兰浩特市**湾**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9日、9月9日退回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补充侦查,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分别于同8月9日、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杨某某(已判决)从**门“阿某某”处获得赌球网站会员账户后,接收六名参赌人员的2018年世界杯足球比赛非法投注,从中挣取投注资金流水返水钱。经核实,陈某某累计接收参赌人员投注55480元人民币,累计向参赌人员支付盈利款13340元人民币。陈某某将部分赌资转给杨某某,因案发,杨某某未能与“阿某某”结算。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IPA、银行卡等物证;2.常住人口信息、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佟兴权、于杨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微信交易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微信资金往来记录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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