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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489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4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社区**居委会**队**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作为合肥市包河区**片区综合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户,在已得到安置的情况下,因其他不合理诉求向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反映,该街道针对其反映的诉求分别于2018年7月16日、2019年4月8日、2020年6月28日就其反映的诉求出具处理意见书。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在对处理意见不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包河区、合肥市两级信访部门要求复查复核的情况下,多次到包河区烟墩街道**工作站反应诉求,阻拦工作站工作人员上班、在办公场所喧闹、拉扯工作人员,在上下班时间段到包河区政府办公大楼采取敲脸盆、大声喧闹、辱骂、睡在办公区出入口等方式进行闹访,并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9年5月7日,陈某甲在烟墩街道三楼大建办陈某乙主任办公室吵闹,严重影响街道办办公场所正常工作秩序。

2.2019年12月12日,陈某甲在烟墩街道一楼、三楼吵闹,并对**工作站前书记胡某某进行拉扯,严重影响街道办办公场所正常工作秩序,后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

3.2020年5月26日、6月4日、6月5日、6月29日、7月6日、7月17日、7月20日,陈某甲多次于上下班时间段在包河区政府门口喊叫、喧闹、敲打脸盆、打地铺睡觉等,严重影响区政府办公场所正常工作秩序。

(二)妨害公务罪

2020年7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再次来到合肥市包河区政府反映诉求,和其丈夫一起打地铺睡在区政府北楼出入口的地面上,后被区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后拨打110报警,骆岗派出所民警杨某某带两名辅警出警赶到现场,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将陈某甲带离至包河区信访局,后陈某甲在信访局大厅拒不配合执法,和民警杨某某等人拉扯,并将民警杨某某的左胳膊咬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反映不正当的利益诉求,多次在政府办公场所喧闹、辱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陈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郜  明

检察官助理:周荣萍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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